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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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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補發裁判書。
志明因種種原因以妻子春嬌名下的房屋向各銀行借款,積欠許多卡債而不見蹤影,且春嬌也已跟志明離婚。先前春嬌與某間銀行的訴訟已經判決,判決結果為無需償還志明欠下的債務。因最近又有幾間銀行陸續來討債,而春嬌竟將之前的判決書遺失,不知有何方法能再提供當時的判決書。
春嬌可至法院單一窗口服務中心繕寫書狀請求補發,並載明請求人姓名、案號、案由等聲請,另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6條之1規定,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徵收新台幣100元(10頁以內),逾10頁者,每5頁徵收新台幣20元,不滿5頁者,以5頁計算。法院收受書狀聲請後,交承辦股書記官查明確定後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