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相關_已經結婚舉辦婚禮卻未登記 有結婚效力嗎?
01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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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結婚舉辦婚禮卻未登記 有結婚效力嗎?

案例:
美芳在半年前決定與大宇攜手共度一生,兩人也舉行浪漫的戶外婚禮,當時讓美芳的死黨們羨慕不已。
只是不知為何,婚後大宇就不時以出差、在公司加班等理由沒回家,而且每當美芳問大宇找個時間去辦理結婚登記時,大宇不是當作沒聽到,就說不差那張紙。
為此美芳心生懷疑,認為大宇根本沒有結婚的誠意,雙方屢屢為此發生口角,鬧的關係降到冰點。
美芳家人得知後十分心疼,認為大宇從頭到尾根本就是蓄意騙婚,讓美芳無辜成為同事間的笑柄,造成她身心都受到重大傷害。
決定向法院提告,請求大宇必需返還丈母娘送的金飾和喜宴費用,以及精神賠償金。

解析:
以往只要有公開儀式並有證人,不需要至戶政機關登記,法律上就認定雙方婚姻生效。
但民國96年5月4日民法982條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也就是結婚生效要件從儀式婚變成登記婚,所以只宴客未登記,不再具有結婚效力。
從法律上來說,美芳和大宇並不是夫妻,所以無需辦理離婚。
因此雙方可以逐項列出因婚禮所發生的支出及贈予物品,交由法官裁定。

另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不過因兩人無法協商辦理結婚登記,並不可歸責任一方,所以美芳應無法請求精神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