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相關_車禍不幸來死亡,可告刑事再附帶民事訴訟。
03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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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不幸來死亡,可告刑事再附帶民事訴訟。

案例:
  我兒子遭人駕車撞死,對方至今仍未賠錢,我們到底可以跟他請求賠多少,要怎麼跟對方打官司,檢察官來驗完屍體亦無消息,至今已快三個月,我們該如何是好?

解析:
  開車撞死人案件,死者家屬可透過打刑事官司及民事官司,來解決紛爭。民事官司部分,開車撞傷人,被害人可向對方請求賠償三部分,包括醫藥費、薪資(減少的收益)、慰撫金;而駕車撞死人,對方亦必須賠償殯葬費、扶養費、慰撫金。如果雙方對賠償金額有共識,大概就可以談得成和解,亦可免去打民事官司,但若雙方對賠償金額認知差距太大,則免不了還是要打民事官司。

  一般而言,打民事官司原告要先繳訴訟費(以索賠償一定金額為標,如請求賠償一百萬元,在遞出民事起訴狀時必須繳交一定金額的費用,也可以等候法官裁定補繳後再繳),但目前社會上的較普遍的做法是原告先打刑事官司,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再去法庭跟法官說要附帶打民事求償,這樣做主要目的是可以節省一筆民事訴訟費。在這個案子裡,你也可以比照先打刑事官司,再接著打民事官司,這樣安排比較好。

  至於刑事官司的處理流程大概是這樣,首先是警察會先到車禍現場處理,並拍照、製作交通事故現場圖、訊問雙方的筆錄後,再報請當天值班檢察官處理。然後檢察官會帶同檢驗員、書記官去看屍體,專業術語叫做「相驗」。檢察官也會當場開個臨時偵查庭,問肇事者及死者家屬對本案的意見,再把案件送去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了解雙方的過失程度。

  車禍死亡案件,檢察官通常還會再傳訊肇事人和死者家屬,問被告是否賠錢給家屬了沒,了解雙方民事上是否能和解得成,萬一雙方無法達到和解,檢察官就有可能以肇事者涉及刑事過失致死的罪名起訴(刑度最重可關二年,但若是以駕車為業的司機,則為業務過失致死,最重可關五年),將你的案件送給法院刑事庭法官審理。

  如果你的案子已經由地檢署移到院法審理,而對方也尚未賠錢,在法官開庭之際,你可以當庭向法官表示要提起附帶民事賠償,也就是請求對方賠錢,並向法官說明被告既至今仍尚未賠錢,請勿判其易科罰金或緩刑,請法官裁量。還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好處是不用繳錢,但刑事庭大多數法官似都會將附帶民事部分裁定送給民事庭法官處理。

  另外,車禍過失致死的罪是公訴罪,與傷害案件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要告,檢察官才可起訴,法官才可判刑的罪)不同;過失致死罪的案子在檢察官手裡偵辦,縱使你與對方達成和解,那也只是解決掉民事上的糾紛而己,刑事上的責任,對方還是不能脫免,但你可以在檢察官或法官前面幫他說好話,在檢察官那邊,你可以請檢察官給他緩起訴處分或聲請簡易判決,建議不要起訴他;若在法官那邊,則亦可請法官判他易科罰金(以繳錢來代替服刑)或緩刑(暫緩抓去關,緩刑期間一過就沒事),以免去對方的牢獄之災。

  總之,你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殯葬費、扶養費及慰撫金,若對方不理不睬,一旦檢察官把車禍報告送鑑定,最後認定對方有過失,把他起訴,你可考慮再當庭向法官提起附帶民事,記得一定要在刑事起訴後,始可向法官提起附帶民事。